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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應低碳經濟大潮,謀求企業可持續發展 

企业之声 2010-7-30 16:40:44 类目:目錄精選 出处:2010年1月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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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召开之后,节能减排,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众多国家、企业、机构组织共同的呼声,与此同时,碳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市场机制,其巨大的发展潜力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商家重视。

人类的生活、企业的经营、机器的运转每日都在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一般而言,人类每活动24 个小时就会向大气中排放 1600 万吨二氧化碳,据有关部门统计:企业每节约1度(千瓦时)电,就相应节约了0.4千克标准煤,同时减少了污染排放0.272千克碳粉尘、0.997千克二氧化碳、0.03千克二氧化硫、0.015千克氮氧化物。因此节约1度电等于减排0.997千克“二氧化碳”;节约1千克标准煤等于减排2.493千克“二氧化碳”。

全球气候的变暖,直接导致干旱、炎热以及水灾等极端气候频繁出现。日益恶化的气候形势和生态环境,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国际社会希望通过碳交易,以市场机制方式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所谓碳交易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 Market)

碳交易体系的建立,最大的好处是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进行市场化的运作,将“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定义为一种商品,碳排放交易的前提是,所有的企业所排放的温室气体都被设立了排放限额,这就使得那些污染大户被迫从污染少的企业购买排放指标,由此建立起市场交易机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1994年正式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碳交易奠定了法律基础。《京都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暂不履行减排义务,但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诺期内,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可以通过“碳交易”的方式履行减排义务。国际上碳交易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排放交易机制(ET)三种灵活交易机制。

由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到2012年前暂不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中国企业可通过和外国企业或者机构联合开发CDM项目,转让CDM项目核证减排量而获得收益。据有关机构预测,2012年以前,中国可以提供全球三分之一碳减排量交易,通过碳交易可获得数十亿美元的收益。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10月1日,全球CDM项目共4673个,这些项目至2012年的核证减排量(CER)总共为27.86亿吨CO2e。中国列第一,大约为15.39亿吨,占总量的55.3%。排名第2~第6的国家依次为印度、巴西、韩国、墨西哥和印度尼西亚,到2012年累计核证减排量分别为4.296亿吨、1.76亿吨、1.05亿吨、0.63亿吨和0.43亿吨。

低碳经济是中国发展的机遇,也是中国企业发展机遇,作为世界第一能源生产大国、第二能源消耗大国、第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的中国,广大中小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碳排放交易获得的资金,提高能源效率,提升竞争力,以节能环保的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下一代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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