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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萬花筒

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

 

發達國家企業稅收壹般占企業增加值的40%-50%。在實行累進稅制的情況下,中小企業的稅負相對輕壹些,但也占增加值的30%左右,負擔仍較重。爲進壹步減輕稅負,大多數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在統壹稅收制度基礎上對中小企業實行稅收減免政策及其他優惠政策,主要有:降低稅率、稅收減免和返還、提高稅收起征點、提高固定資産折舊率和加大稅收寬期限等。通過各種稅收優惠可使中小企業的稅收減少壹半以上,使其賦稅總水平由占增加值的30%降到15%左右。

1、對所有中小企業普惠的稅收優惠

德國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1984年開始實行對中小企業有利的特別優惠條款;1986年開始稅制改革。目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中小企業營業稅起點從2.5萬馬克提高到3.25萬馬克,對統壹後的德國東部地區的起點更是從15萬馬克提高到100萬馬克;提高中小企業設備折舊率,從10%提高到20%;所得稅最高稅率降到53%,最低稅率降至19%,最低稅率的高限從年收入的1.8萬馬克降至8100馬克;對周轉額不超過2.5萬馬克的小企業免征周轉稅等。

2、對特定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

德國對50%~60%的手工業企業免征營業稅;在落後地區的新建企業,可以5年免交營業稅,對所消耗完的動産投資,免征50%所得稅;對中小企業中占據相當比例的合夥企業,工商所得的免稅額爲4.8萬馬克,對4.8萬~14.4萬馬克工商所得,實行1%~5%的等級稅率。

日本政府對“指定行業”中對發展國民經濟和提高國民生活水平起重要作用的特定行業,實行合並時的免稅注冊;對企業協會、醫院或診療所等所擁有的固定資産,以及環保設施中的特定固定資産,免征固定資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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